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三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育嘉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