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43號
反訴原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黃薇綾
反訴被告   張宏騰
       丁敏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
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當事人意圖
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反訴原告直至本訴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將終
結時,口頭陳稱將提起反訴,嗣於102年9月2日始具狀提起
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並與上開規定不合,
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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