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3號聲明人 朱弘騏 上列聲明人因重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00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弘騏因重利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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