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然 孫煥 凱自出生至今均受聲請人及其家人扶養照護已逾6年,相對人一方之父系親屬並未予協助照護養育孫煥,」之記載,應更正為「然 孫煥凱 自出生至今均受聲請人及其家人扶養照護已逾2年,相對人一方之父系親屬並未予協助照護養育孫煥凱,」等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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