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少訴更字第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少訴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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