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呂寶鳳 即 呂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 陳煥民 已於
107年10月25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