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債權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快樂弘揚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快樂弘揚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