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請人 賴姵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85-ND1150169-5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5045-8
1
619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7229-8
1
129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275043-5
1
112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4305-3
1
215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8942-0
1
537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5771-6
1
499
00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275042-3
1
5
00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4304-1
1
9
010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5770-4
1
13
01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5503-2
1
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