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991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玖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彰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91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91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前淨重1.912公克,驗餘淨重1.9088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5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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