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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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