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抗字第2號抗告人 楊舒姍 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視同抗告人 楊淑美
楊淑珍 相對人 張隨來
陳麗華 楊瀞儀 楊素賢 楊天達 董若蘋 楊素芬 楊勝閎 楊素靜 楊天泰 董若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兩造被繼承人 楊蕭哖 所遺之遺產按如系爭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惟有關附表二編號3之分割方法:「分割由 楊永春 房繼承(即 楊世民 之繼承人陳麗華等八人各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
0、 楊淑女 繼承人即董若彬等二人各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0),由楊舒姍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因抗告人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內部作業分母最大為600000,導致本件無法登記。為此,乃重新以600000為分母重新計算持分,聲請將附表二編號3之分割方法更正為:「分割由楊永春繼承(即楊世民之繼承人陳麗華等八人各取得3255/600000、楊淑女繼承人即董若彬等二人各取得13021/600000),由楊舒姍取得247918/600000」,以利本件能順利辦理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更正,詎竟遭駁回。惟因系爭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分割方法之計算式,有關分子部分3者合計已超過分母,是顯有計算錯誤之情形,為此提起抗告,聲明求予廢棄原裁定,並給予更正或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系爭判決附表二編號3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由楊永春房繼承(即楊世民之繼承人陳麗華等八人各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楊淑女繼承人即董若彬等二人各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0),由楊舒姍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情,有系爭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9至108頁),惟上開土地依所列各繼承人應取得之部分計算結果,分子部分3者合計為00000000000,已高於分母之00000000000,顯逾被繼承人楊蕭哖所遺該筆不動產之全部。
準此,系爭判決此部分之誤算,應屬有明顯錯誤之情事至為灼然。是而上述分割方法所列計算式既確有顯然之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原法院裁定更正關於系爭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土地分割予各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核屬有據。
四、從而,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更正系爭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土地分割後各繼承人應取得之比例記載,為有理由。原裁定以系爭判決並無誤寫、誤算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許志龍法官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