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8號原告 李進益
李忠春 林 李香 李雪 李阿呅 李莉被告 李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佰零陸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零陸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