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411號
原   告  鄭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