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賴玉珍 、.黃瓊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
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年8月2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13,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30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