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陽犯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公共│有期徒刑│106.10.05│臺中地院│106.11.27│同左│106.12.18│││危險│3月,如││106年度│││││││易科罰金││中交簡字│││││││,以新臺││第3394號│││││││幣1千元│││││││││折算1日││││││├─┼──┼────┼─────┼────┼─────┼────┼─────┤│2│公共│有期徒刑│106.07.27│臺中地院│106.09.30│同左│107.01.08│││危險│2月,如││106年度│││││││易科罰金││中交簡字│││││││,以新臺││第2770號│││││││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