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瑞瑩
吳靜惠 林易生 林琮翔 林奕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志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戴壬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鍾宏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戴壬得、鍾宏亮、志鼎企業有限公司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忠霖法官彭凱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