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債權人 黃婉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若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轉帳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31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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