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71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效慶
       洪基菁
       邢家鰲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訂立借貸契
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八十四期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固定計算,未按期
繳納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僅攤還本息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
積欠二十四萬三千零七十一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個人信用
借貸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攤還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攤還型)、還款明細為
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攤還型)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攤還型)、還款明細為證,上開
證據之真正,並經被告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原告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個人信用借貸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且
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
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
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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