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原告 陳妙光 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準此,原告之起訴狀若未記載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者,即有起訴不合書狀程式之違法,又按其情形可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則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之聲明雖記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請求尋回景觀台合法房屋」,但其訴之聲明所涉及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即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均不明確,致本院無從經由各該書狀之整體觀察或解釋,以確定本件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又其所不服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107年3月20日苗稅竹字第1076002234號函,非起訴狀所附之苗栗縣政府107年2月9日作成之106年苗府訴字第92號訴願決定所審理之標的,故難認其已依上開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違法。惟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補正,茲查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1頁)。雖原告於上開補正裁定送達後,分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行政訴訟準備書狀」、「行政訴訟準備書(一)狀」為補正,然就此部分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部分,僅泛稱「補正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107年3月20日苗稅竹字第1076002234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上面紀念物約70公分高、16平方公尺寬……至於紀念物下方要放何物,業已扣稅,有門、有樑、有柱……原處分重複扣稅……」、「第4頁最後一行,並做曬衣物空間使用,頂蓋下16平方公尺,高70公分有重複課稅情形。原告提出理由如下:苗栗縣政府107年2月26日府商使字第1070036035號函釋,高約70公分,無窗、無門、亦無樓梯。約70公分要如何曬衣物,被告之答辯顯無理由,原告亦無曬衣物,請被告提出曬衣物證明,以實其說。」、「70公分高並無使用為目的,不必扣稅,被告扣無使用為目的扣稅額,即屬重複扣稅。70公分高、16平方公尺寬,要扣什麼稅?……況106年度訴字第88號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紀念物為何要扣稅?……」等語,仍未記載其所稱「請求尋回景觀台合法房屋」、「重複扣稅」等事項之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致本院無從清楚辨識其明確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是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