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竹秩易字第8號聲請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張智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以
106年度竹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強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計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張智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5,000元,並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確定,嗣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7年4月15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本院新竹簡易庭106年度竹秩字第34號裁定書影本各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紙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5,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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