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郭林淑女 被告 楊川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1月4日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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