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躍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躍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躍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躍騰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7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及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與裁定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許躍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10.13│100.10.14│101.01.13│├──────┼───────────┼───────────┼───────────┤│偵查(自訴)│南投地檢│南投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263號│100年度偵字第4263號│101年度偵字第183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7號│100年度訴字第63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19│100.12.19│101.05.24│├─┼────┼───────────┼───────────┼───────────┤│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7號│100年度訴字第63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決├────┼───────────┼───────────┼───────────┤││判決確定│101.01.13│101.01.13│101.05.24│││日期│││(不得上訴三審)│├─┴────┼───────────┼───────────┼───────────┤│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270號。│1.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第7610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許躍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1.13│101.01.13│101.01.1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30號│101年度偵字第1830號│101年度偵字第18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24│101.05.24│101.05.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決├────┼───────────┼───────────┼───────────┤││判決確定│101.06.15│101.06.15│101.05.24│││日期│││(不得上訴三審)│├─┴────┼───────────┼───────────┼───────────┤│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10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許躍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01.1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3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3│││├─┼────┼───────────┼──────────┼──────────┤│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決├────┼───────────┼──────────┼──────────┤││判決確定│101.07.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