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黃文輝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被告黃 李蓮
金福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黃福 來黃 金德 黃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黃 鐵男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即被繼承人 黃鐵男 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鐵男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被告 黃金福 行方不明,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均由原告、被告 黃福來黃金德 、黃淑花維持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各5/18、被告黃淑花1/6,由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以金錢補償被告 黃李蓮 及黃金福;編號5至8所示之現金、存款全數歸由被告黃李蓮單獨取得。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請求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鐵男之遺產准予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李蓮、黃福來、黃金德、黃淑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提出書狀略以:同意原告之主張及分割方案等語。
(二)被告黃金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鐵男於105年11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鐵男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被告黃金福行方不明,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現戶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外埔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中市外埔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且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11日甲第一字第1060006242號所檢附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2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106年10月12日中市稅沙分字第1063617707號、106年11月13日中市稅沙分字第1063619358號函所檢送房屋稅籍資料、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07年3月31日(107)正般估字第1070313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門牌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被告黃李蓮、黃福來、黃金德、黃淑花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而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4、5項亦定有明文。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多筆土地,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就個筆土地,分別為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應就各筆土地之金錢補償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不得就各筆土地之金錢補償互為扣抵後,諭知一造應給付他造之金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於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被繼承人黃鐵男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兩造在分割該遺產前,對於該遺產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鐵男既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該遺產,兩造復未以契約禁止分割該遺產,兩造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鐵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黃鐵男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部分,由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各單獨取得應有部分5/18,被告黃淑花單獨取得應有部分1/6,繼續保持分別共有,並依鑑價結果以金錢補償被告黃李蓮、黃金福,本院審酌此分割方法符合大多數繼承人之意願,應有助益於不動產之利用,且由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分受分配不動產之繼承人,尚無損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從而,本院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均由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分別以金錢補償被告黃李蓮、黃金福後,分割由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各單獨取得應有部分5/18,被告黃淑花單獨取得應有部分1/6,繼續保持分別共有,應屬公平適當。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經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其鑑估價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4「價值或金額」欄所示,有該事務所107年5月22日(107)正般估字第1070508號函及所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原告對此鑑價結果表示無意見,被告則未到場或具狀為爭執,本院認以此鑑價結果作為計算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應補償被告黃李蓮、黃金福金額之依據,應為公平合理。又依前揭規定,應受補償之其他繼承人,在應受補償範圍內,在上開不動產上有法定抵押權,以保障其等受金錢補償之權利,附此敘明。至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現金、存款,性質可分,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應屬允當,並符合公平。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巫惠穎附表一:被繼承人黃鐵男之遺產┌─┬──┬──────┬─────┬──┬────────┬────────────┐│編│項目│財產所在│價值或金額│權利│分割方法│備註││號│││(新臺幣)│範圍│││├─┼──┼──────┼─────┼──┼────────┼────────────┤│1│土地│臺中市外埔區│16,960,000│全部│由原告、被告黃福│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頂竹圍段591│元││來、黃金德每人分│應繼分各3/18,分得左列土││││地號│││別補償被告黃李蓮│地應有部分5/18,比應繼分│││││││、黃金福各新臺幣│多分得2/18。以左列土地價│││││││(下同)942,222│值換算,渠3人各多分得1,8│││││││元後,分割由原告│84,444元【計算式:16,960│││││││、被告黃福來、黃│,000×2/18=1,884,444(│││││││金德各單獨取得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部分5/18,被告│分別須補償未分得左列土地│││││││黃淑花單獨取得應│之被告黃李蓮、黃金福各94│││││││有部分1/6,繼續│2,222元【計算式:1,884,4│││││││保持分別共有。│44÷2=942,222】。被告黃││││││││李蓮、黃金福於各受補償金││││││││額範圍內,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左列不││││││││動產之法定抵押權。│├─┼──┼──────┼─────┼──┼────────┼────────────┤│2│土地│臺中市外埔區│8,826,150│全部│由原告、被告黃福│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 馬鳴段 138地│元││來、黃金德每人分│應繼分各3/18,分得左列土││││號│││別補償被告黃李蓮│地應有部分5/18,較應繼分│││││││、黃金福各490,34│多分得2/18。以左列土地價│││││││2元後,分割由原│值換算,渠3人各多分得980│││││││告、被告黃福來、│,683元【計算式:8,826,15│││││││黃金德各單獨取得│0×2/18=980,683(小數點│││││││應有部分5/18,被│以下四捨五入)】,分別須│││││││告黃淑花單獨取得│補償未分得左列土地之被告│││││││應有部分1/6,繼│黃李蓮、黃金福各490,342│││││││續保持分別共有。│元【計算式:980,683÷2=││││││││490,3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被告黃李蓮、黃││││││││金福於各受補償金額範圍內││││││││,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左列不動產之法││││││││定抵押權。│├─┼──┼──────┼─────┼──┼────────┼────────────┤│3│房屋│臺中市外埔區│1,473,000│全部│由原告、被告黃福│原告、被告黃福來、黃金德││││土城路497號│元││來、黃金德每人分│應繼分各3/18,分得左列房││││(未保存登記│││別補償被告黃李蓮│屋應有部分5/18,較應繼分││││建物)│││、黃金福各81,834│多分得2/18。以左列房屋價│││││││元後,分割由原告│值換算,渠3人各多分得163│├─┼──┼──────┤││、被告黃福來、黃│,667元【計算式:1,473,00││4│房屋│臺中市外埔區│││金德各單獨取得應│0×2/18=163,667(小數點││││土城路499號│││有部分5/18,被告│以下四捨五入)】,分別須││││(未保存登記│││黃淑花單獨取得應│補償未分得左列房屋之被告││││建物)│││有部分1/6,繼續│黃李蓮、黃金福各81,834元│││││││保持分別共有。│【計算式:163,667÷2=81││││││││,8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被告黃李蓮、黃金福││││││││於各受補償金額範圍內,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左列不動產之法定抵││││││││押權。│├─┼──┼──────┼─────┼──┼────────┼────────────┤│5│現金│外埔區農會存│10,943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款(被繼承人│││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黃鐵男死亡後│││分配。│││││經結清,現金││││││││由被告黃李蓮││││││││保管中)│││││├─┼──┼──────┼─────┼──┼────────┼────────────┤│6│現金│國泰世華銀行│89,734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存款(被繼承│││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人黃鐵男死亡│││分配。│││││後經結清,現││││││││金由被告黃李││││││││蓮保管中)│││││├─┼──┼──────┼─────┼──┼────────┼────────────┤│7│現金│外埔郵局存款│142,403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存│(被繼承人黃│(現金)、││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款│鐵男死亡當天│3,802元(││分配(存款含其孳│││││經提領現金│存款)││息)。│││││140,929元、││││││││1,474元,合││││││││計142,403元││││││││,現由被告黃││││││││李蓮保管中;││││││││存款餘額尚有││││││││3,802元)│││││├─┼──┼──────┼─────┼──┼────────┼────────────┤│8│存款│外埔郵局定存│850,00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含其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黃文輝│六分之一│├────┼──────┤│黃李蓮│六分之一│├────┼──────┤│黃金福│六分之一│├────┼──────┤│黃福來│六分之一│├────┼──────┤│黃金德│六分之一│├────┼──────┤│黃淑花│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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