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浚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指定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法律修正,爰本案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上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