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0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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