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郭明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二)債務人郭明源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29165元整及自民國107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5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60451元整,自民國107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8961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明源│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165││9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郭明源│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8│││360451││4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明源│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360451││4月10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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