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昱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尚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尚昱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104年12月11日11時25分許│││犯罪日期│回溯72小時內某時│105年02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年度案號│11號│3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14日│105年06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05日│105年07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