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許凱鈞
代 理 人  紀錦隆 律師
代 理 人  葉佳勝 律師
相 對 人  賴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
中山區,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起訴狀固以高雄市前鎮區為相對人之居所,然為相對人所
否認,並聲請移轉管轄於其戶籍所在地之臺北地方法院,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聲請移轉
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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