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光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光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光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有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7年7月1日│97年10月22日│98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942號│偵緝字第942號│偵緝字第94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1800號│1800號│18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1日│98年10月21日│98年10月21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1800號│1800號│1800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15號│執字第5315號│執字第531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6年10月、11月│97年11月20日│97年1月9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493號│偵緝字第1887號│偵緝字第94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緝字│100年度審易緝││││1766號│第20號│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8日│100年2月25日│100年3月1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緝字│100年度審易緝││││1766號│第20號│字第3號││├────┼───────┼───────┼───────┤││判決確定│99年1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18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0年│臺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號│度執字第2081號│度執字第1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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