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UONGVANPHAP
即張文法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肆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UONGVANPHAP即張文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驗餘淨重合計1.27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