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祥地磅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
  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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