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7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趁其於臺中縣○○鄉○○村○○路○○○號之大統捲門公司工作期間,自96年9月起至97年4月8日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趁雇主 顏俊堅 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顏俊堅所有而放置於大統鐵捲門公司內之鐵條、 白鐵 、鐵塊等材料。得手後,即旋將所竊得之物分別販賣予經營位於臺中縣○○鄉○○村○○○路○○○號之「億順行」之不知情負責人王 賴淑金 及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1「金源益實業有限公司」之不知情負責人 陳首菊 ,每次變賣所得款項,均供己花用殆盡。嗣於97年9月15日,因遭通緝為警攔檢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正條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證人 王賴淑金 、陳首菊及被害人顏俊堅分別於接受警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所為之證述及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對於證人於警、偵訊時所為證述及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中不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得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三、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俊堅、王賴淑金、陳首菊及本案查獲員警甲○○分別於警、偵訊或本院審理時指訴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整合性查贓系統清查表、億順行之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影本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乙○○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被告乙○○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獨立,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附表誤將編號14重複計算2次,致僅累計25次犯行,應予更正,總計應有26次竊行,併予敘明)。
又查被告前於96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7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圖以竊盜財物變賣金錢,以滿足個人物質需求,屢次犯案,造成被害人受有相當損物損失,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多寡,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非善、智識程度一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取財物及│被害人│銷贓處所│所犯罪名及│││(民國)││價值(新台│││所處宣告刑│││││幣)││││├──┼──────┼─────┼─────┼───┼────┼──────┤││97年4月初某│臺中縣大安│鐵塊23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345元)│││累犯,處有期││1││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4月初某│臺中縣大安│鐵條34.2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513元)│││累犯,處有期││2││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4月初某│臺中縣大安│鐵條94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1410元)│││累犯,處有期││3││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4月初某│臺中縣大安│鐵條114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1737元)│││累犯,處有期││4││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4月初某│臺中縣大安│鐵塊50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725元)│││累犯,處有期││5││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4月6日│臺中縣大安│鐵條21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315元)│││累犯,處有期││6││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3月29日│臺中縣大安│白鐵8.8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616元)│││累犯,處有期││7││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3月27日│臺中縣大安│白鐵7.8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546元)│││累犯,處有期││8││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3月5日│臺中縣大安│鋁條9.8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540元)│││累犯,處有期││9││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2月18日│臺中縣大安│白鐵7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455元)│││累犯,處有期││10││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2月17日│臺中縣大安│白鐵6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390元)│││累犯,處有期││11││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2月16日│臺中縣大安│青銅6.4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640元)│││累犯,處有期││12││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2月1日│臺中縣大安│白鐵6.6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13││191號(大│(429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1月30日│臺中縣大安│白鐵7.4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14││191號(大│(518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1月30日│臺中縣大安│青銅6.4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15││191號(大│(640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1月14日│臺中縣大安│白鐵7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455元)│││累犯,處有期││16││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7年1月2日│臺中縣大安│白鐵7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385元)│││累犯,處有期││17││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12月23日│臺中縣大安│白鐵6.2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18││191號(大│(310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12月16日│臺中縣大安│白鐵23公斤│顏俊堅│ 金源益舊 │乙○○竊盜,│○○○鄉○○路│(230元)││貨行│累犯,處有期││19││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12月14日│臺中縣大安│鋁7.2公斤│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396元)│││累犯,處有期││20││191號(大││││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17日│臺中縣大安│白鐵19.5公│顏俊堅│金源益舊│乙○○竊盜,│○○○鄉○○路│斤││貨行│累犯,處有期││21││191號(大│(975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間某│臺中縣大安│白鐵26.8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22││191號(大│(1823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間某│臺中縣大安│白鐵15.2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23││191號(大│(1094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間某│臺中縣大安│白鐵12.8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24││191號(大│(1088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間某│臺中縣大安│白鐵24.6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25││191號(大│(2091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96年9月間某│臺中縣大安│白鐵43.6公│顏俊堅│億順行│乙○○竊盜,││○○○鄉○○路│斤│││累犯,處有期││26││191號(大│(34575元)│││徒刑參月。││││統捲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