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陳信宏 被告 戴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