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許惠萍分別於①民國99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4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6%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②民國99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46%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3859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216│許惠萍│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元││3月31日││9.96│├──┼──────┼─────┼──────┼─────┼───────┤│002│新臺幣73376│許惠萍│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元││3月31日││8.46│└──┴──────┴─────┴──────┴─────┴───────┘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216│許惠萍│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元││5月01日││之違約金。│├──┼──────┼─────┼──────┼──────┼───────┤│002│新臺幣73376│許惠萍│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元││5月01日││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