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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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原告 江妮嫺 被告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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