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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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戴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戴明隆前於106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5,654元,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