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連明榮 被告 顏世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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