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柯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