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9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四項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前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怡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