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告 林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林宏居 被告 林水源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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