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張登淵 被告 羅陳月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27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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