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2,927元,應繳
裁判費111,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1,116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