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75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李建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6日向訴外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依約
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均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詎被告截至93年9月16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48,57
4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條款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全數清償
。嗣台新銀行將對被告之不良債權,於93年12月13日讓與原
告,並依法公告通知被告。為此,依上開信用貸款契約及債
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等事實,業經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帳戶
還款明細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影本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
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