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良機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侯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