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28號原告 王美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原告 葉祝良
葉祝伶 被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被告 林煒晟
李昭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