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克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01號),惟被告於判決前死亡,扣案之海洛因3包(99年保字第3396號,驗餘淨重5.65公克),經鑑驗後,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自訴或上訴者,該審級法院即發生訴訟繫屬關係,除經上級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而發回更審之情形外,每一審級法院僅得為一次之終局判決,一經判決,該判決法院即應受其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再為另一重複判決;而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違禁物倘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本院查:㈠被告鄧克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偵查
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後(主文詳如附表甲所示),僅聲請人就轉讓禁藥(即轉讓與 黃宗耀 、 王淑貞 )及販賣第一級毒品諭知無罪(即98年10月27日21時許販賣海洛因給 游鎮陽 )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月6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無罪、轉讓禁藥(轉讓與黃宗耀、王淑貞)部分改判(主文詳如附表乙所示),惟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之同年月18日死亡,訴訟主體之地位失其存在,臺灣高等法院對被告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未及對其合法送達,該判決無從確定等情,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確認無訛。
㈡又聲請人既僅就轉讓禁藥(即轉讓與黃宗耀、王淑貞)及販
賣第一級毒品諭知無罪(即98年10月27日21時許販賣海洛因給游鎮陽)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告對於諭知其有罪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甲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於99年2月14日4時許販賣第二級毒品給 林偉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洪春 」之成年男子)、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甲之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於99年2月16日20時許販賣第一級毒品給林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大寒 」、「 阿勝 」、「 秀雄 」之成年男子)部分並未上訴,則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就上述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所處罪刑(含沒收部分)應已先行確定,要無疑義。
㈢依上開已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確定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之如附表甲之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確已就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共9.48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07公克,驗餘淨重共9.43公克,純度其中1包為41.48%、另2包純度94.49%,驗餘純質淨重5.65公克,參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9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15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諭知沒收銷燬,則聲請人就業經判決沒收銷燬確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表甲: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主文及該判決附表一、二
主文:鄧克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分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附表一(主文欄):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所犯法條累犯主文一事實欄一之(一)部份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是鄧克家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事實欄一之(二)部份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是鄧克家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三事實欄一之(三)、(四)部份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是鄧克家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四事實欄二部份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是鄧克家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9.15公克,空包裝總重1.13公克,合計淨重17.04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94%,驗前純質淨重16.93公克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9日刑鑑字第0990061233號鑑定書2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不含包裝袋),合計淨重計9.48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07公克),其中一包純度41.48%、另二包純度94.49%,純質淨重共5.65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99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15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包裝上開編號1安非他命之空包裝袋2個4包裝上開編號2海洛因之空包裝袋3個5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附表乙: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主文原判決關於無罪、轉讓禁藥(轉讓與黃宗耀、王淑貞部分)罪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鄧克家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