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鄭佳惠 即毓庭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8,155元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25%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20,616元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095%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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