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大宅事業有限公司即大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原告與被告開遠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