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告 賴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水錦 、 蔡阿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