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羅靜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該財團法人經第8屆董事會於民國104年9月7日之第3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且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新北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4年9月7日第8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104年9月17日新北府設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
┌─────────────────────────────────────────────────┐│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4年度法字第9號│├────────────────────────┬────────────────────────┤│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一、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低收入者之福利服務│一、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低收入者及單親家庭││、社會救助、醫療、臨終關懷與安葬等事宜。│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臨終關懷與安葬等││二、興辦單親家庭、吸毒者、雛妓、受刑人等之社會關│事宜。││懷及救助事宜。│二、辦理國內外急難救助及重大災難賑濟救助事宜。││三、興辦有關淨化人心、培養國民善良性情、改善社會│三、興辦有關淨化人心、培養國民善良性情、改善社會││風氣等社會公益活動事宜。│風氣等社會公益活動事宜。││四、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四、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五、辦理相關之福利慈善休閒事業。│五、辦理相關之福利慈善休閒事業。││六、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前述各項社會福利支│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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